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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 (3/3)

文/参见大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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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案子继续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

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说,其实是十分先进的,而且这上面上面所述,也并不是作者菌的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可能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

大家若还不信,可以继续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鞫谳分司,宋代是最先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的。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前面说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

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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