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种改革经历150年才最后完成。
“摊丁入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由于实际上废除了人丁税,放松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手工业、采矿业的立法
清顺治三年(公元1645年)下令废除明朝的匠籍制度,“除匠籍为民”,匠户编入民籍一体纳税当差,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
清廷放宽了对手工业的专断,允许民间手工业者在较大范围内自行经营。
但在武器、铸币、供应内廷的织物、瓷器等由官府经营。
清初曾允许和鼓励民间开矿,到康熙四十年颁布禁矿法,不准民间采矿,以防矿徒聚众造反。
康熙四十四年,在云南省城设立“官铜店”,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凡商人制出的铜,必须卖给“铜店”,如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被没收,人皆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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