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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满洲兴起 (1/3)

文/牛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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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宝贝是子女,好汉的宝贝是志气。

——鄂温克族谚语

在康熙、雍正和乾隆三代帝王统治的时期,文治武功方面都有建树,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大清鼎盛的局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1760年,大清帝国步入了盛世阶段,疆域达到了最广阔。东北在额尔古纳河、格尔必齐河和外兴安岭与俄罗斯帝国分界,这条界线一直到达鄂霍次克海和库页岛;正北与俄国在萨彦岭、沙毕纳依岭、恰克图和额尔古纳河分界;西北与哈萨克汗国等西北藩属国在萨彦岭、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尔喀什湖至帕米尔高原分界;西南与蒙兀尔帝国(今天印度地区)、廓尔喀(今天尼泊尔)、不丹等国在喜马拉雅山至野人山分界;正南与缅甸、老挝和越南接壤;东部与日本、琉球在日本海和东海分界,与朝鲜沿着图们江和鸭绿江分界,还领有台湾、澎湖、海南和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面积达到1316万平方公里,几乎恢复到大元时期的国土面积。

在广阔无垠的国土之外,大清拥有众多的藩属国。皇太极和康熙时期,藩属国有朝鲜与琉球国(即今天日本的冲绳)。到了乾隆时期,藩属国扩充到东南亚地区的安南(今天越南)、南掌(今天老挝)、缅甸、暹罗(今天泰国)、柬埔寨、兰芳共和国(今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加里曼丹岛)、吕宋(今天属于菲律宾)和苏禄(今天属于菲律宾);南亚地区有廓尔喀、哲孟雄(即今天印度的锡金)、不丹与拉达克(即印度的克什米尔)等国;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汗国、布鲁特汗国(今属吉尔吉斯斯坦)、浩罕汗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汗国(今属乌兹别克斯坦)、爱乌罕(即阿富汗)、巴达克山(今属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与干竺特(坎巨提,即巴基斯坦的克什米尔)等国。

大清对内地的行政管理地区划为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18个省。1884年,设置了新疆省。1887年,设置了福建台湾省。1905年,设置了江淮省。

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大清朝廷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在大唐和大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以及土府、土州和土县。朝廷任用当地各族的头人担任土司长官,并且可以世代相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发印信,归所在地方的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吏部。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用土官管理土民的自治方式,承认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一定的官职头衔并承担赋役,代替朝廷进行间接的统治。

后来,大清的国力逐渐转为强盛,朝廷也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少数民族地区了。

1726年,鄂尔泰调任云贵总督,兼辖广西,在云南实行设置州县,开始大力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选派有一定任期的外地官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直接管理,剥夺了当地头人土司的特权,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改土归流的政策牵扯到少数民族头人的根本利益,因此遭到了普遍的抵抗。

鄂尔泰坚决镇压敢于反抗的大小土司,很快便征服了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

大清的民族关系开始呈现出统治民族一家独大的特征。

大清的满洲人是来自古代华夏以外的蛮夷之族,既对汉人拥有征服者的优越感,同时存在着经济和文化上的差距感,内心的感受是极其复杂的。在征服国土以后,为了征服这片土地上人民的思想,大清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对满洲、蒙古、汉人、吐蕃和回回五大人群实行不同形式的统治。

满洲人作为国家统治者的族群和八旗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国家精神的根本和朝廷坚实的柱石。终清一代,首先崇尚满洲是大清的既定国策。

满洲子弟在政治和生活领域中诸如教育、科举考试、官员补缺、法律法规、生活待遇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力。

大清在全国各地的八旗驻防地均设置了满城,供满洲官兵居住,汉人不得随意出入满城。朝廷在东北的满洲故地设置一条长长的柳条边,防止汉人进入满洲的龙兴之地。

首崇满洲的政策和给旗人寄养的特权使满洲人的生活和社会风俗从骑射民族的勤俭朴实褪变为奢华糜废,以至于可以用来管理国事的人才越来越少了。

朝廷只好被迫任用其他民族的人才来顶缺。

满洲和蒙古在历史上即金国与大蒙古国的时期曾经兵戎相见,势不两立,直至蒙古消灭了金国。后来,满洲和蒙古却越走越近,互相交融。关系也愈加亲密起来。

因此,大清对蒙古这个近亲实行温柔的管理方式,一方面用联姻来笼络蒙古各部的首领,把王室公主嫁给蒙古的首领及其子侄;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实行分而治之的扎萨克制,即盟旗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将原来的蒙古各部称为盟,成为蒙古地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相当于地区一级。盟下设旗,相当于县。旗长即札萨克,为世袭的职位。若干相邻的旗组成一个盟。盟长由朝廷直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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