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流刑 (2/2)
民迟疑道:“要不,为首者处流刑,附从者处徒刑并罚金?”
流刑即流放,与徒刑皆为“五刑”之一。
两汉时期的流刑作为减死一等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宗亲贵族,西汉末年之后逐渐扩展至高级官吏,到了南北朝时,流刑才被定为法定刑,适用于所有官吏和平民。
对安土重迁的古人来说,流放数千里之外的荒凉之地,终生不得归家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韩端静静地听完众人的意见,又思索了一会之后,便拍板将此事定了下来。
“郡丞、郡尉等主官处流刑,诸曹掾属官处三到五年徒刑,可交纳罚金赎刑,但至少要服劳役一年。”
“其余小吏,若能主动配合官府行使政务、安抚百姓者,可免刑,冥顽不化者,与湘州降卒一道发往桂州修建灵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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