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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8守城心经之严于号令 (3/3)

文/拂柳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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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军令的,杀;靠着战戟悬身下城,上城下城不与众人配合的,杀;不是响应号令而胡叫乱喊的,杀;放走罪犯遗失公物的,杀;长他人威风灭我志气的,杀;擅离职守,聚众瞎谈的,杀;听到城墙鼓声却在应鼓击过五次之后才赶往办事地点的,杀;每个人都要将自己的姓名写在板上,挂在各自的办事处墙头,守城主将必须亲自验查他们所到先后,对不在某办事点却擅自进入的,杀;带领手下人离开自己的办事处进入别人的办事处,而该处办事人员不予捉拿;挟拿私人书信,替人请托成私的;弃城防事去干私事的;偷取他人妻子婴儿的,统统杀头,不予赦免。被偷取的妻子经人举报按法籍没。没有凭证却在军中乱窜的,杀;故意美化敌人:敌人兵将少而说成多,军纪混乱却说整肃,敌人进攻办法愚蠢却说巧妙的,杀;主人不得与陌生人交谈并借东西给他;敌人用箭射来书信,不得去捡拿;敌人向城内故示伪善,不得有人表示响应,不从禁令的,杀;禁令规定不得捡拿敌人射来的信物,城内也不得将书信射给敌人,触犯这条禁令的,父母,妻儿都要杀头,尸体还要挂城示众。抓获并报告有人向敌人射信或捡取敌人信物情况的人,赏金二十斤。只有守城主将和他发给了凭证干公差的人,才能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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