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蛋筒 (2/3)
准许人家接走孩子(郭俊)?这样的话,伦常是护下了,可是,那官府岂不是公然的站在吃绝户的贼子的一边了?
三法司各做权衡,下意见到府尹、判官。
却见三法司意见并不一样。
府尹、判官继续郁闷!
如是已经过了三天。郭玉山请人写好状纸,告向公堂了。
判官受了案子,却道最近公务繁忙,需得择日开堂,以此为由,拖延时间。
按律,自受案翌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堂。
也就是说,最久可以拖延一个月。
郭玉山无语,也不缺几个钱,便在京中租房住下了。
焦化足智多谋,郭玉山父子也请他一并住下。
判官受了状纸,出文书,去告知阮媛媛,要求回以辩护状。其实就是提醒她,早做筹谋。
按律,程序上,需十五日内回以辩护状。
阮媛媛得知此事,十分焦虑。
去找柳白缨诉苦、商议。
柳白缨也不通律法,帮忙行走,约唐玉寒等姐妹来,又把这事告诉了她们,请她们帮忙。
她们对律法之事,也是不通的。
但是,她们名声在外,仰慕者中,不乏名士。
名士这种生物,从科举道路上走过来,律法是必考内容!
他们是通晓的!
唐玉寒等,记下这事,各选俊才,请君入瓮,把此事说给他们听,请他们相帮、出主意。
难得佳人另眼相看、有事相托,本想装逼,应下这事,听说之后,却各个紧皱眉头,不约而同,都说了一个字:“难!”
二十三日,唐玉寒等各约俊才,齐聚到了随缘布庄去。帮助阮媛媛出谋划策,写那辩护状。
那三个俊才之中,两个两个进士、一个举人,档次高极!
有法按法。有例循例。无法无例,向上请示,万万不可自作主张!府尹、判官见上级回复意见不一,心想:“这可怎么弄?”没有一个标准,实在难以守正,横竖都有问题,出了问题自身难逃背锅之运。
既然三法司无定论,那么……
他们联名上奏,直接捅到内阁去了。
内阁里也票拟不一。
此事最终竟闹到了皇帝案前。
刘玄得知此事,微微一愣。
此事他听柳白缨听说过。
当时就对那判官有些不满。
·郭玉山父子那样的贼子,你丫的还手软什么?
·上门抢子夺产,就该都杀了!
大炎律刑罚极重,抢人孩子的,勿论抢到了与否,都是杀死。
区别在于:没抢到,是绞杀;抢到手了,是斩首杀;抢走并伤害了孩子——采生折割,凌迟杀!
并且还要株连家人!
这件事的特殊性在于郭玉山父子,与阮媛媛、郭俊,有亲属关系。并非一般的抢人孩子案。
更要命的是,郭玉山父子被叉出公堂一回后,竟然学聪明了,不再上门抢孩子了,竟然以祖父母想念孙子为由,要把孩子接走!
居然把维持秩序的伦常,拿做了谋利害人的工具!
此事该怎么决断?
这个难题,最终丢到了刘玄的头上。
这件事的背后,藏着的一件事,是继承法!
炎国是封建帝制,维护的是宗法制度。
按制来说,主要原则是:父死子继——有嫡长子,就嫡长子继承;若没嫡长子,但有嫡孙,就由嫡孙继承;没有嫡长子、也没嫡孙,就长子继承。若没儿子,就由女儿继承。儿女子孙都没有,兄终弟及。
男女不平等,妻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对民间来说,也有诸子均分的法度,不论嫡庶!——但是,这显然不适用于皇帝,皇帝要是玩均分,国家就分裂了(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是皇帝的。)
均分制,在汉朝时,皇族大力的玩过!
但是,那也只针对非皇帝一系的其他皇族!
均分制是伴随着推恩令的具体政策之一。
旨在不断的分裂诸侯、弱化诸侯,以达到不战而胜人的目的!
均分制在后世得到了继承。
这对弱化门阀、世家、大族都有好处。
但是,王朝同时以儒道为正统。
儒道奉行孝道。
若父健在、或留有遗书,指定家产继承,子女当如何?
违逆就是不孝!
国家也不太好干预,干预就是破坏孝道,触犯儒道正统的思想地位。
民间百姓,尤其是大户,也不傻,也知道均分制会弱化自己家族,因此,往往不守均分制。
为保家族延绵,往往学***家的继承法,采用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宗法继承制。
至于民间这样玩违法的问题,由于涉及者众多,历代帝王基本上都没人敢坚持、强推均分,触犯就论罪的!
如果要论罪的话,那就涉及n多的人了,不大杀一下,是无以纠正犯禁之行的。
但是,大开杀戒的话,那就是人头滚滚了。
历史上,唯一强推的,只有一个朝代,那就是秦朝。
秦以法治国。
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分异令”。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
后代的均分制,根源也在法家。
法家以法为核心。一切为法服务。因此,律法一经定下,便会强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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