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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训练 (2/2)

文/墨香画舫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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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

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曰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曰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

所以,杨羽等人,对此也不敢怠懈,就算他们与赵帆等人又矛盾,但在训练的时候,也算是颇为用心,不敢借机暗中使绊。

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

赵帆他们这什,由胡兵负责教练,他在军营生活了许久,对此早已熟练,很快就将大概的意思解释清楚了。

胡兵站在他们这什的最前方,用木板代鼓,用瓦器代金,用竹竿代旗。击鼓就前进,把旗放低就快跑,鸣金就后退,指挥向左就向左,指挥向右就向右,金鼓齐鸣就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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