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章 遗嘱 (2/2)
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两份。
一份交苏建军。
一份交苏爱国。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金律师。
立遗嘱人:苏振东
日期:1996年五月12日。
随着陆明律师将这份遗嘱的内容念出来,在场所有人脸色都变了。
尤其是听到那句话。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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