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看书网 » 校园小说 » 休夫计划:邪魅王爷爆萌妃最新章节列表 » 第66章 太上心 (1/2)

第66章 太上心 (1/2)

文/三玄月

月牙长袍,如墨长发,挽起的发髻,耀眼的金冠发髻。

绯夜审视着钟离轩许久,笑的意味深长,“离轩,你倒是对你这个师妹上心啊?怎么不对我上上心啊?”

说着绯夜伸手就去摸钟离轩的头发,他漠然的避开了他的手,知道他是故意在气自己,还是忍不住避开了身子。

身后娇美的风景引的绯夜大笑了几声,“太平,啧啧,这脸虽漂亮,却不至倾城。比起她差多了。”

提起她,钟离轩眸子闪过一丝异样,心照不宣,他知道他说的是玄歌,不过玄歌已经死了。像是插在绯夜心头的一根带毒的针,已侵入肺腑。他叹了口气,“绯夜,我知道,这么多年过去了,你一直放不下她。瑶儿是个心思单纯的姑娘,我不想她出个好歹,这毒你是能不能治?”

绯夜仰着头,漠然的看着天际,眼眸闪过了一丝深邃,透着淡淡忧伤。

提起玄歌,他的心脏痛的几乎是无法呼吸,每每玄歌腹部刺着剑刃的场景都会久久的停留在他的脑海里。

起初,钟离轩让他救治自己的师妹沐夕瑶,一贯他知道钟离轩有这么一个诗文存在,却未曾谋面。

商议之后,他本打算在绝色坊的酒坊喝足了酒,一直在窗前审视着厉王府。

本打算去府里找她,不想她自己晚上自动找上了门。

打从第一眼看见沐夕瑶,却又与玄歌有着不同。玄歌性子比较绝强,执拗,不苟言笑,行事严谨。

而沐夕瑶大大咧咧,嬉笑无常想,性子古怪,难以揣测真假。

想到这,绯夜垂着眼脸,笑的没心没肺,“灵月的毒谱和解毒谱找来,我可以研制出解药,玲珑珠除了他们无法解。我只能控制她发病的时间。”

亭阁前,钟离轩蹙着眉头,“灵月秘籍的事情,现在天下已经人尽皆知,想要找到恐怕很难,你先帮我控制她的发病时间吧,七彩池水已经对她产生了麻痹,怕是维持不了多久。”

男人的面颊上布满了担忧,绯夜却是笑的轻佻,吹着口哨,沿着河边走去。

身后的钟离轩回过神,眼见着河边洗澡的沐夕瑶,眉头紧紧皱起,手握成拳头,“你做什么?”

“你猜。”

绯夜的脾性,钟离轩很了解,明明知道天底下能让绯夜动情的只有玄歌,可惜玄歌已经死了。

他的心也跟着死了,对于女人他一向视如空气,想到这倒也无奈的笑笑。

嗔怪自己太过多心,唯恐沐夕瑶看见自己,钟离轩从衣袖里取出了醉月糕放在了亭阁的桌子上。

他温婉一笑,飞身离开。

河边,沐夕瑶手甩动着河面,脚丫子上嬉戏的游鱼划过,她时不时整个人都溺进了何水里。

可惜河水太浅,身子窜动了几下,窜出了河面,睁眼就瞥见了放大了五官。

那美的令人窒息的男人面颊,噙着一抹冷意。

甩了沐夕瑶一个冷眼,拎着河畔的鱼兜,转身漠然的走进了竹院里。

她摸着下巴,全然不顾袒露在外的肩头,扬着声调喊道:“喂,偷看啊,有本事回来明着看啊。”

绯夜拎着鱼兜走了几步,不自禁的停下了身子,蹙着狭长的眸子,怔了怔,没有回头,冷不丁的回了一句,“男人胸,老太臀,稚子脸孩童身,要看什么才好?窜动的草鱼都比你有看头,至少光溜溜。”

河水里,沐夕瑶被无情的奚落,一个男人的嘴巴怎么会这么恶毒。她咬着唇角,不满的冷哼了一声,“没看,你怎么知道我原来是这样?装什么清高啊,十个男人九个色,一个******。”

绯夜没有理会沐夕瑶,继续走着,沐夕瑶无端被看了不说,心情不悦,又继续冷哼道:“你的小豆子还没有发芽吧?怪的长的跟个女人一样妖孽。哈哈哈哈,我诅咒你一辈子碰不得女人,哼。”

话已说出,沐夕瑶只觉得自己嘴巴欠揍,捂着嘴,猛地钻进了河水里。

绯夜回身狠狠的瞪了眼,见沐夕瑶识趣的已经不见,倒也没有多计较,钻进了厨房里开始做菜。

河岸边,终于游够了,她游到了石头边,摸索了半天衣裳,却一件都没了。

好端端的,这河岸又没人,衣服怎么就没了?

沐夕瑶气的只拍水面,心里嘀咕道:要是让本姑娘知道谁偷了衣服,剁碎你吃肉。

长期泡在水里,也不是办法,无奈了,沐夕瑶只好对着竹院高喊,“美男子,你是不是把我衣服偷走了啊?”

厨房里正在炖鱼汤的绯夜听到河边的喊叫声,嗤笑了一声,自然知道恶作剧是谁做的。

装作若无其事,依旧自古做的饿做菜。

河岸边,沐夕瑶喊了许久,也没有人应声,又不敢独自爬上石头,趴在河岸边。

“太过分了,气死了,偷衣服的贼,诅咒你,画圈圈诅咒你。哼,不得好死,坏蛋,坏蛋。恶毒死你,气死我了。”

不远处的竹院屋顶,窜起了一只黑色的身影,它嘴角噙着一条锦缎裤子,飞到了沐夕瑶的上空,盘旋着。

其余的衣服都搁置在竹院的屋檐上,黑色的身影正是一只黑雕,黑雕叼着锦缎裤子,凑近了沐夕瑶。

像是在故意挑衅一般,见着黑雕嘴里的东西,沐夕瑶立马就火了。

指着盘旋在自己头顶的家伙,怒骂:“原来是你,还我衣服,死老鹰,还给我。”

黑雕也不理会沐夕瑶,依旧盘旋着,飞到了河岸很远的位置,松开了嘴巴,裤子掉在了河面

(快捷键 ←) 上一章:第65章 你到底是谁章节列表下一页:第67章 理由不充分(1/2)(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