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看书网 » 都市小说 » 圈套:一个套子引发的血案最新章节列表 » 35公诉4 (1/2)

35公诉4 (1/2)

文/夏冬

殷蔓蔓所下第三步棋,她给检察院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记录了常雨泽开枪射击张锋的瞬间。她同时提供了一份书面口供,证明常雨泽故意开枪射杀张锋。

因为这段视频以及殷蔓蔓的举证,检察院把该案退回公安局,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新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如果常雨泽不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反驳,依据这段视频及殷蔓蔓的举证,很可能会认定他是故意伤害罪,再严重点就是杀人未遂罪。

范丽第二天就来到归德,她在常雨泽的住处跟他一起观看殷蔓蔓提交的视频证据,她的手机像素很高,拍得比较清楚:

视频中,常雨泽手握手枪,枪口正对前方。

“不要这样!常哥!”视频中传来殷蔓蔓的惊叫声,视频画面开始抖动,显示她内心的恐惶,身体颤抖。

常雨泽不为所动,脸色“狰狞”,缓慢举起手枪,枪口有些偏移,他的身体有点晃动,有微微弯腰的动作。

摄像头很快从他身上转移到张锋身上,由于殷蔓蔓距离张锋过近,只能拍摄到他上半身。

摄像头与张锋的距离飞速拉近,“不要!”殷蔓蔓的尖叫声响起来,正是她奋不顾身推开张锋的瞬间。

画面里似乎能看到一缕疾速穿过的红光,“呯”的一声枪响,似乎还能听见子弹穿透身体时发出的“噗”声。

摄像头缓慢转向,显示殷蔓蔓慢慢倒下,里面传出张锋从楼梯上摔倒滚落的声音。

摄像头固定下来,正对着楼梯的一角,过了片刻,殷蔓蔓哭声顿起,视频就此中断。

范丽已经看过多遍了,每看一遍都让她心头沉重一份。

这段手机视频是原始视频,没有经过剪辑修改,是真实无误的,物证鉴定中心已经鉴定过了。不过,鉴定中心认为这段视频应该是不全的,前后部分似乎应该还有内容。

殷蔓蔓说这段视频是她惊惶之下摄录的,因为当时她也受到枪伤,后来到医院忙着疗伤,就把这段视频忽略了,直到现在她才想起这段视频。

对于她这个说法,检察院只能接受,她只要证明这段视频是客观真实的就足够了。

原先公安局提交的结论是常雨泽与张锋发生争执,导致枪支走火误伤张锋,这段视频完全推翻了公安局前期的侦破结果。

范丽有点沉闷的说:“雨泽,你知道我看了这段视频是什么想法吗?有点难过。以前我坚信你是枪支走火误伤张锋,虽然我也知道这个借口站不住脚,可我还是坚定的相信你,可能你是在激愤之下失手开的枪。

但是看到这段视频,我觉得自己错了,大错特错,这段视频给我身临其景的感受,我怎么看都是你故意枪杀张锋。我不知道你在开枪前跟张锋说些什么话,不知道他是如何激怒你的,我只能看见你开枪之前殷蔓蔓惊叫两次,她的两声惊叫都没有惊醒你,你还是不可救药的开枪了。”

“我当时跟张锋没有发生激烈的争吵,是我自己情绪失控了。不过我并没有杀死他的念头,我只是想射伤他,教训教训他。其实我想把他的那个东西打烂。”常雨泽说出他的真实想法。

“你的想法很残忍啊,你认为你的枪法就那么准?你不是枪口顶着他打的,你跟他还有一两米的距离,在这个距离上,你的枪口稍稍变动一厘米,射击部位就会错一两尺,人的身体就那么大面积,射击点错一两尺就可能要人命。

这可是一条人命啊,雨泽,张锋再恶劣,他也罪不该杀,即便他有死罪也论不到你去杀。

唉,我都赖得批评你了,你还没有吸取去年开枪的教训啊。

张锋是不能说话,如果他能说话,你认为他会说你只是开枪射伤他吗,他一定会咬定你要开枪杀死他。现在视频出来了,你怎么证明你当时只是开枪伤人,而不是杀人?

知道吗雨泽,你现在不是要争取过失伤害罪了,而是故意伤人与杀人未遂的差别。”

常雨泽苦笑说:“我确实只想伤人,而不是杀人,我没有杀人动机。”

“你认为法官会否采纳你的话吗?张锋与徐虹有过奸情,这既可以是你射伤他的动机,也可以是你杀死他的动机。现在不仅有视频,殷蔓蔓还举证你故意枪杀张锋。这个人证太关键了,因为她是唯一目击证人,还是受害者,她指证你就形同受害人张锋指证你。

再看视频,在你开枪的瞬间,她竟然奋不顾身的推开张锋,按照她跟张锋的悬殊身份,她这个壮举只能用‘大爱’两字形容了。我觉得这个女孩子很不简单。

我想听听你的看法,她在你这个案子里是什么状态,你对她是什么观感?”

范丽感到殷蔓蔓的举动有点怪异,她手里既然掌握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不早点提供出来呢?如果她一早提供出来,徐虹不用千辛万苦替张锋维权了,常献义和市公安局不用煞费苦心隐瞒证据说服张锋的亲人了,她这一个证据就证死了常雨泽。

相反,她一开始表现非常大度,甚至宽恕了常雨泽对她的误伤。她这个举动让常献义和宋腊梅老两口深受感动,以致于都产生错误观念,认为这个案子唯一的绊脚石就是徐虹,只要能消除徐虹的影响就能摆平这起案子。

没想到殷蔓蔓关键时刻使出大杀招,让这起案子大逆转,让他们全盘皆输。如果她是有意为之,她的心机太深沉了。徐虹与她比起来,反倒可爱多了,因为徐虹的性格比较直白

(快捷键 ←) 上一章:34公诉3章节列表下一页:36公诉5(1/2)(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