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3/3)
林郁摇头:“我并不否认,但是——”
“你是否否认,在联邦五亿三千万人口中,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依旧是传统定义?”
“尊敬的首席*官阁下,这并不是一个以‘大多数’就能回答的问题。”
“那好,下面一个问题,你是否将两个同性恋者的结合视为合法婚姻?”
林郁毫不犹豫地点头:“是。”但在说完的那一刻,他的余光瞥见了艾伦忽然皱起的眉头。
果然,伦斯特再次抛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会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而非多个人之间的结合?既然一男一女的定义可以改变,那婚姻所结合的人数为什么又被限制在两个,而不能扩大到三个,甚至是四个呢?”
“按照上诉方从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直至本法庭的说法,同性恋者的结合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应当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既然如此,超过两个人的结合也应该是个人自由,理应受到宪法保护。”
“人类历史上,将婚姻结合的数量维持到二这个数字比将婚姻个体扩展到两个同性之间要难得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上诉方律师,你的文化中就曾经有过多人婚姻合法的历史。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以个人自由的名义,使群婚、*甚至是人和动物的结合合法化呢——那也是个人自由不是吗?”
“上诉方所想要的婚姻自由,为什么仅仅限定于两人呢?”
林郁知道,伦斯特所说的这番话正是几位保守派*官最担心的事情。自由这一词汇一直是联邦的立国之本,权利法案保障了联邦公民的各项自由,其中具有明确说明的条款包括了持枪自由、言论自由,关于这两项条款也有几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重大案件。
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只给出了“自由”二字,并没有规定是哪方面的自由,因此在当年的罗伊案中,自由派*官将妇女的堕胎权纳入了“自由”这一概念中,而这一个案件的判决,自然引起保守派的不满,认为这是自由派的自主阐释,而非宪法本义。而在这个案件中,自由派也会打算以此为突破口作为同性婚姻合法的决定性条款。
但正如伦斯特首席*官所说的,自由派们为什么能将这个概念的扩大仅仅局限于“两个人”的婚姻,或者说“人与人”的婚姻呢?如果将婚姻的概念继续扩大下去,那么以十四条修正案的“自由”为名就好比打开一个巨大的潘多拉盒子,能够将众多不合法的东西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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